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思法宣)若有人沒有切實落實垃圾分類,將垃圾混合投放,會有什么后果呢?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一起相關案件。 2017年12月,Y物業公司聘請的保潔人員唐某在廈門禾祥西路某小區清理垃圾時,將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在廚余垃圾桶進行收集轉運,違反垃圾分類投放要求。鑒于唐某行為屬于職務行為,Y物業公司系小區管理責任人,思明城管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對物業公司處以罰款10100元,對公司負責人林某及保潔人員唐某各處以罰款1010元。 但由于上述被處罰人未在限定期限內履行罰款繳納義務,思明城管遂向思明法院行政庭申請執行。行政庭受理該案后及時予以審查,并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執行階段,經法官釋明,被執行人主動繳納罰款,案件順利執行到位。 法官說法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生活垃圾治理涉及千家萬戶,是守護美好生態,締造文明家園的重要舉措,既是民生關鍵小事,也是社會發展大事。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環境,我市制定并實施《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使我市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更加法治化和規范化。《辦法》針對垃圾分類各個環節進行具體規定,明確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建立了責任制度、舉報獎勵制度、信用監管制度,還對分類過程中的各類違法行都規定相應的處罰,為垃圾分類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法律保障。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當然,處罰并非目的,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社會公眾自覺守法才是應有之義。對首次違規、情節較輕的情況,執法部門應當進一步嘗試推動責任人志愿參與社區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活動以代替處罰,從而優化執法社會效果,提升全民參與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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