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官說法 投資機構和股東為何擔責? 法院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間,白金漢學校賬戶與潘某賬戶之間共發生64筆業務往來,白金漢學校共向潘某轉賬132萬多元,潘某共向白金漢學校轉賬115萬多元,白金漢學校轉入潘某個人賬戶的款項多于白金漢學校收到潘某個人賬戶轉出的款項,差額為167500元;肯思公司賬戶與潘某賬戶之間共發生49筆業務往來,肯思公司共向潘某轉賬136萬余元,潘某共向肯思公司轉賬35萬余元,肯思公司轉入潘某個人賬戶的款項多于肯思公司收到潘某個人賬戶轉出的款項,差額為1008340元。兩者合計差額達117萬多元。也就是說,學校的錢有117萬多元,流入潘某的賬戶。 法官說,因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賬戶資金的權利人。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因此,對于原告小吳主張潘某對肯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法官認為,本案潘某系肯思公司享有95%股權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其賬戶與肯思公司賬戶之間存在大量資金往來,肯思公司賬戶向潘某賬戶轉賬差額高達1008340元,而且潘某未到庭對該資金往來的合法性進行說明。所以,法院認定肯思公司與潘某之間構成財產混同。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潘某應對肯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提醒 小心“預收費”風險 律師提醒說,目前不少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的模式,這種收費模式不違背法律的規定,但是這對消費者來說有一定的風險。所以,消費者一定要理性消費,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留意合同是否規范,還要確認合同主體,看清合同上蓋的是什么公章,清楚自己是和誰簽訂合同,還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經營狀況。另外,付款對象是誰也要關注,應該與合同相一致。合同以及相關的票據都要妥善保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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