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結伴游泳一人溺亡,同伴要不要賠? 小李溺亡后,小李的父母將3位一起去游泳的同學都告上了法庭。 小李的父母認為,小祥等幾位同學都沒有盡到救助義務。特別是小祥,他與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沒有看見小李并感覺不對勁后,小祥沒有及時呼救和采取其他正確的救助措施,顯然延誤了搜救時間,這與小李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小祥對其兒子小李死亡事件負主要責任,應該承擔70%的責任,向原告支付賠償金992300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的70%,即支付694610元。 另外,小李父母還請求法院判令小郭、小吳對小李死亡事件負次要責任,連帶向小李支付賠償金992300元的30%為297690元。 小祥答辯說,自己沒有任何故意或者過失,也已經盡到了積極救助義務。而且,事發當天小李是自己主動去買游泳褲下水游泳。游泳過程中,小祥發現小李沒有在跟前時,便在附近海面上開始尋找,沒有發現,又到沙灘尋找,在找的過程中,又找到救生站求助和救生員一起尋找。上述行為表明小祥已盡到救助義務。 小郭、小吳也答辯說,他們二人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者過失責任,也已盡到了積極救助義務。當天該沙灘人數多,有兩三萬的游客,而且小郭、小吳均未下海游泳,在如此人多的情況下,并不能確定小李到底是在海里還是在岸上。因此,在救助站內要求尋求幫助找人時,未能說清楚事情經過,符合當時情況及生活常理。 判決三個同伴有過失要擔責 針對雙方的爭辯,廈門中院二審認為,自助結伴進行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的參與者之間負有合理限度內相互提醒、照顧和救助的義務,未盡到合理義務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對參與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責任。小祥、小郭、小吳和小李結伴到廈門海邊沙灘游玩,小祥與小李一同下海游泳,相互之間負有合理限度內的相互提醒、照顧和救助的義務。而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正是小祥、小郭、小吳是否已盡到了積極照顧和救助義務。 根據詢問筆錄等證據記載,小祥在海里發現小李不見時感覺不對勁,就到附近海面尋找,未發現小李后曾呼喊,后與游客一起尋找,過10分鐘左右上岸告知小吳和小郭并接著下海找人。后在小郭、小吳求救下救助站的救生員也進行了搜救。最終雖未能救回小李,但小祥已經基本上盡到可能的救助義務。而小郭在知道小李不見后第一時間到救助站求助,已經基本盡到可能的救助義務。另外,小吳與小郭均未下海,不清楚小李當時發生的實際情況。在小祥上岸稱找不到小李后,小吳到岸邊尋找小李,也基本盡到可能的救助義務。 不過,二審判決也指出,小祥、小郭、小吳和小李缺乏下海游泳的常識,均未意識到危險性,小祥與小李又在缺乏足夠保護性措施的情況下貿然冒險下海游泳,對危險后果的發生均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小祥與小李一同下海游泳,在下潛后沒有看見小李,感覺不對勁,但未能第一時間確定小李實際上是已溺水而非上岸,也存在一定的過失。因此,就小李溺亡的損失,小祥、小郭、小吳應予適當賠償。 最終,綜合本案的情節和各方過錯程度,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小祥支付賠償款3萬元;小郭和小吳分別賠償1.5萬元給原告。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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