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6個孩子結伴游泳1人溺亡5人成被告 6個孩子結伴游泳,其中一人溺亡誰來擔責?此前,廈門中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因游泳溺亡引發的索賠案。 溺亡者小俊(化名)是一名10多歲的孩子,案發當天,小胡、小吳和小俊等6個孩子一起相約到觀音山附近的海域游泳。不幸的是,小俊在游泳的過程中溺水,經路人搭救送至附近醫院搶救,但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小俊的父母認為,對于小俊的溺水死亡,與他結伴一起去游泳的5個孩子以及他們的監護人也有責任。因此,小俊的父母就將另外5個孩子及其監護人告上了法庭。 中院審理后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作為與小俊同行的小伙伴,小胡等四個孩子對小俊的溺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這四個孩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另外,還有一個結伴同行的孩子因事發時未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小俊的溺亡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小胡和小吳等4個孩子的監護人共同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要求,四個孩子的監護人連帶賠償小俊父母經濟損失4萬多元。 相關案例 邀人游泳致溺亡男子被判兩年刑 邀人游泳致人溺亡,還會被判刑?此前,北京市通州區就有一名男子為此獲刑兩年。 2016年8月21日,張先生和幾個朋友來到通州區宋莊鎮的潮白河岸邊游玩。與張先生等人素不相識的譚某在深水區游完泳后上岸休息,并喝了些啤酒。張先生的懷表突然掉進了水里,幾個朋友趕忙一起尋找。聽見動靜的譚某,非常熱情地邀請幾個人和他一起游泳,幾個人都表示不會游泳,不想去,可譚某卻一再說:“沒事,我會游,我教你。”邊說邊拽著張先生的胳膊將他往深水區帶。 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譚某的勸說、手扶行為,張先生就不會自行到深水區,其行為與張先生的死亡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譚某雖有救助行為,只是否定了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可能,但不能否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終,通州法院認定譚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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