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機型變了男子索賠1.6萬元 廈門湖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19-07-26 07:24? 陳佩珊?來源:海西晨報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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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機型變了,他索賠1.6萬元 湖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機型非航空運輸合同組成部分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湖法宣)因實際乘坐機型與購票時顯示的機型不同,旅客阿冬(化名)將航空公司等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賠三。他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因為機型并非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2017年9月,阿冬通過某網站購買了某航空公司同年9月21日由大連飛往廈門的商務艙機票。阿冬實際支付價格為2365元,票面價格顯示為473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50元。 阿冬記得,購買時,網站顯示的飛機機型為788(寬),但最后阿冬實際乘坐的機型卻是738。阿冬認為,航空公司等自始至終未向其告知此事,嚴重損害他的合法權益。去年7月,阿冬將航空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賠三,賠償2365元,增加賠償損失14340元。庭審中,阿冬向法院提交了一組圖片,用以證明與案涉機票相同或相近時間段、機型為738的商務艙票價一般不超過2415元。 航空公司確認雙方形成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但強調已在其《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第3.1條規(guī)定,航班時刻表或其他場所所列的時刻、機型僅供參考,并非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航空公司稱其已在旅客購買過程中做了相應的提示,也履行了航空運輸義務。另外,航空公司還提出,網站公布的航班信息并非航空公司所發(fā)布的,旅客即使在第三方購買機票的機型有誤,也與航空公司無關。 廈門湖里法院審理認為,阿冬與航空公司存在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針對機型問題,湖里法院認為,機型并不構成阿冬與航空公司雙方合同的內容,因為阿冬在購買機票時并未對機型提出特別要求。行程單提示旅客在乘機前要認真閱讀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而該運輸總條件的內容只要阿冬稍加注意便可獲取,阿冬在此情況下仍然登機并實際乘坐航班抵達目的地,航空公司履行了將阿冬安全送達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義務;另外,在得知實際乘坐機型并非網站訂單顯示機型時,阿冬并未提出退票要求,仍然履行了運輸合同。航空公司有權決定用什么樣的機型執(zhí)飛案涉機票對應的航班,其實際以738機型將阿冬由大連運送至廈門,不構成對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內容的違反。 湖里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阿冬的訴訟請求,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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