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業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在實際求職、就業過程中,會遇到因性別、年齡、長相、民族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集美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平等就業權糾紛的案件。 今年4月29日,吳某經勞動介紹所介紹到集美某電子科技公司應聘倉管一職,面試成功后,吳某被通知5月5日帶相關材料到該公司報到。但是報到當天,該電子科技公司以吳某體檢表球蛋白數值偏低、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偏高為由拒絕吳某入職。吳某當日下午便自行前往醫院做了更為詳盡的體檢,得出有輕微肝囊腫的結果。隨后,電子科技公司以吳某出現肝囊腫為由拒絕其入職。 吳某認為,輕微肝囊腫并不會影響其應聘的崗位正常工作,也不是法定不能就職的理由,電子科技公司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遂向集美法院起訴,要求電子科技公司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2000元并予以道歉。針對吳某的起訴,電子科技公司答辯稱吳某就此事發布了相關不利于公司的言論,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集美法院受理此案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電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吳某誤工費、檢查費等各項損失1100元。電子科技公司對吳某進行了口頭致歉,并且邀請吳某繼續去其公司任職,但是吳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婉拒。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對于違反規定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林志杰 通訊員:集法宣 來源:集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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