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才還錢“老賴”被判緩刑 東南網8月12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近日,廈門湖里區人民法院加大打擊拒執犯罪力度,對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并發布了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湖里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判決,判定劉某夫婦須共同返還莊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20萬元及相關利息。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后來,在上述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劉某與莊某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劉某出售其名下房屋用于償還莊某錢款,莊某在同日收到劉某支付的20萬元后,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查封措施,劉某出售涉案房屋后,于2019年1月5日前支付120萬元給莊某。同月11日,湖里法院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查封。 但是,之后劉某在將涉案房屋出售并收取了相關款項后,并未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歸還給莊某,致使已經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 案發后,劉某的妻子按照執行和解約定向莊某歸還借款1180000元,莊某對劉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說,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此后就算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依舊無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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