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法院外景 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專報》專題介紹廈門集美“321”機制時指出:作為最早推開試點的法院之一,廈門集美法院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321”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具體化、合理化、科學化。廈門市委常委、政法委李偉華書記之后在專報上批示:“集美法院勇于探索、善于探索的成功經驗值得市政法機關學習借鑒”,廈門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姚新民也作了相應批示。 該改革經驗被《人民法院報》以《找準撬動改革的支點》《廈門集美: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提效增速》《集美:創新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等文作多次刊登介紹;在西南政法大學的《量刑研究》及《福建審判》刊物上也分別發表《“認罪越早、從寬越多”量刑原則的探索與實踐》《集美法院:打造“321”階梯式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機制》等文章。改革以來,中國政法大學兩次來集美法院調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情況,全國有9個地區的政法部門來集美學習交流改革經驗。集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還榮獲全國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先進集體。 目前,全國已有部分地區開始適用“認罪越早、從寬越多”理念及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如:遼寧省政法五部門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納入量刑規范化:“在確定從寬幅度上,要根據被告人認罪的不同階段,減少基準刑的10%至30%”;濟南中院探索“認罪越早,從寬幅度越大”的做法,推出“階梯式從寬量刑機制”,規定偵查階段認罪,最多可減少基準刑的35%、起訴階段認罪最多可減少25%、審判階段認罪最多可減少15%;武漢中院明確了越早認罪認罰,越可能得到更大的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激勵標準;廣州越秀法院采取了分段式量刑激勵從寬機制,對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10%至30%不等的從寬幅度,以鼓勵犯罪行為人盡早認罪,節約司法資源;杭州富陽法院明確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遵循認罪階段越靠前,從寬幅度越大的準則。 日前,福建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也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等不同階段認罪認罰的情況,適當區分從寬幅度,對認罪認罰時間越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幅度越大。 集美區法院副院長柯俊龍說,該機制可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是一項“利益兼得”的多贏方案,有力地推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施行,受到普遍認同。階梯式從寬是可復制、可推廣的量刑模式,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已從試點向非試點全面推進,將試點中實踐出來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推廣很有必要,可少走彎路。 集美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宋一心認為,將來在刑法修改時,可考慮在第六十一條增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在第六十七條增加“認罪越早、從寬越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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