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動 全身淋了汽油 爭搶中點著火 2018年3月24日21時,何某來到黃某的暫住處,當時屋內還有成某等多人。再次討要未果后,扔下“那我連這3000元都不要了”的話后,何某返身就走。幾分鐘后他回轉,左手提著一小桶汽油,右手拿著一個打火機。 “你們再不給錢,我就死在你們面前!”說完,何某將汽油從頭上淋下去。見狀,一個工友上前阻攔,但沒成功。該工友也被淋了一些汽油,房間里地板和床也被濺到了一些汽油。 因擔心何某真的點燃打火機,成某上前奪下何某手中的打火機。見被搶,何某看到床上還有一個打火機,就搶了過來。這次,他真的點燃了。 瞬間,何某被大火吞沒,他痛苦地亂跑,并跑回自己的房間。期間,幾個工友連忙跟上去,幫他撲火。另外一些人則幫忙撲黃某房間的火。后來,火被及時撲滅了,但造成的后果卻非常嚴重,不僅房間內物品被燒毀,還有多人受傷。何某受傷最重,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察其身上70%面積被燒傷。 悔恨 事先已把打火機放氣 就怕萬一打著火 對于造成的后果,何某后悔不已。除了屁股、腳面及面部局部外,他身上其他地方都被燒傷。加之家庭條件不好,無力繼續在廈門治療,只好返回湖南老家,目前,他只能短時間短距離行走。家里還有兩個孩子,經濟十分困難,全靠老婆一人打工,還欠了醫院醫藥費將近十萬元。 何某表示,最先拿的那個打火機,他事先已放空了氣,因為自己也怕萬一打著火。而那些汽油,則是將出租房附近一輛三輪摩托車上的油管拔下來,接了半斤左右。何某說,他真沒想到搶到第二個打火機時,為何會真的點燃。 判決 該行為乃直接故意 已構成了放火罪 翔安區檢察院認為,在主觀方面,何某明知自己淋汽油自焚的行為可能引起現場著火燃燒,造成火災,危及公共安全,仍用自焚相威脅以達到討得工資的目的。并且,其在自備的無法點火的打火機被他人搶下后,重新拾取了能夠點火的他人的打火機,繼續實施以自焚相威脅的行為,并作勢要打火,最終引發火災,屬直接故意。 在客觀方面,該行為不僅造成被害人多人被燒傷,還有一些出租屋內物品等財物被燒毀的財產損失。同時,該行為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其點火的出租樓共租住數十名租戶,且該出租樓周圍緊挨著數棟住宅樓,均有住戶。且案發時間在晚上9時左右,住戶、租戶基本都在屋內,若著火將不堪設想。 綜上,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最終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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