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違規減持 廈門一上市企業被罰100萬
2019-08-26 15:32:04宗滿意?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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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違規減持 企業被罰100萬 廈門日報訊 (記者 宗滿意 通訊員 林少杰)近日,廈門證監局對吉宏股份的大股東霍爾果斯金潤悅網絡科技合伙企業(以下簡稱“金潤悅”)超比例減持未依法報告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某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大股東披露持股信息的義務。股份權益變動只要達到法定比例的,均應按規定履行披露義務并遵守限制期內禁止交易的規定,以便監管部門、上市公司及市場參與方及時了解股權變動情況。如違規減持,就會被監管部門開出罰單。 2017年11月以來,金潤悅通過大宗交易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吉宏股份”,截至2018年9月5日,累計減持562萬股,占吉宏股份已發行股份的4.84%。2018年9月6日,金潤悅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吉宏股份”71萬股,減持比例為0.61%。至此,金潤悅累計減持“吉宏股份”633萬股,占吉宏股份已發行股份的5.46%。金潤悅作為持有吉宏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累計減持“吉宏股份”數量占其已發行的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值得注意的是,金潤悅在累計減持吉宏股份已發行的股份比例達到5%時,也未依法停止買賣,在限制轉讓期內繼續賣出53萬股“吉宏股份”。 對此,監管部門認定金潤悅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對金潤悅超比例減持未依法報告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某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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