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女友是大媽 廈門一男子分手后拒還錢
2019-09-11 17:33? 譚心怡?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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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女友是大媽 男子分手后拒還錢 法院判決男子抗辯理由不成立,仍需還款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女子婚內出軌后與丈夫離婚。在與情夫相好期間,女子先后借給他5萬元,在陸續收回2萬元后,倆人分手。后女方因始終沒收到欠款鬧到派出所,經調解,情夫簽下欠條并約定還款期限。不料,之后情夫卻以女子與自己母親年齡相仿、自己是受騙方為由,拒不還錢。近日,廈門湖里法院發布一起民間借貸案。 2015年,李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認識了小鄒,不久后倆人就在一起了。“他當時甜言蜜語向我借錢,前前后后我一共借給他5萬元。”李某說,后來自己與丈夫離婚,便和小鄒在一起。之后小鄒找了新女友,倆人便分手了。2017年,小鄒多次轉賬給李某,共計返還2萬元,但此后便再也沒有還錢的意思。見此情形,李某便鬧到了派出所。經調解,雙方同意欠款總額為15000元,小鄒每月還款1000元,期限為15個月,并簽下欠條。可小鄒簽完欠條,卻再也沒有還過錢,李某遂將其告上法庭。 “我本來是想還錢的,但在派出所簽調解材料時,我才看到她竟然已經50歲了。”小鄒說,自己今年才34歲,自己的母親才53歲,李某騙了自己那么多年,錢他不想還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李某與小鄒自認存在特殊的男女朋友關系,庭審中相互指責對方的種種不道德之處,雙方就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各執一詞。而從欠條的內容來看,小鄒于2018年5月24日確認“本人欠李某壹萬伍仟元錢”,在沒有證據推翻自認欠款的前提下,其僅以“獲悉李某的實際年齡”為由,不能免除其歸還15000元的義務,故小鄒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處小鄒應償還李某欠款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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