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這11種行為屬于違規干預土地出讓
2019-11-25 07:25:26? ? 來源: 海西晨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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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1種行為屬于違規干預土地出讓 土地出讓責任部門將對違規行為登記報告 海西晨報訊(記者 曾昊然)土地出讓工作,必須公平公正有序開展。日前,在廈門市紀委監委的指導推動下,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印發《廈門市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土地出讓工作登記報告制度(試行)》(下稱《制度》)。新規規定,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土地出讓工作,土地出讓責任部門將登記報告。 《制度》約束哪些對象呢?據了解,《制度》所指的領導干部,是指本市各級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 《制度》指出,對土地出讓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領導干部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因履職需要,可依照工作程序了解土地出讓工作情況,組織研究相關政策,依法統籌協調工作,督促土地出讓責任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但不得干預土地出讓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開展。 哪些行為屬于違規干預土地出讓工作?《制度》規定如下:1.自行故意毀壞、篡改、滅失土地出讓責任部門及其相關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土地出讓資料及相關數據;2.干擾、限制、阻礙依法開展土地出讓工作,超越職權通過下發文件、召開會議、聽取匯報等方式干擾土地出讓活動;3.自行或指使、授意其他人員違規打探土地出讓情況,干擾土地出讓公平公正;4.指使或授意將依法必須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采用協議出讓;5.指使或授意其他人員對不符合土地出讓相關條件的地塊進行出讓;6.指使或授意其他人員為個別企業或個人設置土地出讓特定前置條件;7.自行或指使、授意其他人員向土地評估機構打招呼,影響土地出讓價格評估結果;8.指使或授意對不符合程序或辦理條件的土地出讓及土地出讓合同簽訂進行“容缺”辦理;9.指使、授意或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違規干預土地出讓工作;10.在開展土地出讓領域違法線索核查、立案、調查、處理和責任人追究責任時,向土地出讓監管機構或紀檢監察機關施加壓力,干擾正常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查處;11.其他違反規定影響土地出讓公平公正開展的行為。 《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以上行為的,土地出讓責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據可查,及時填寫《廈門市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土地出讓工作記錄表》,并向本單位受理部門報告。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具體受理部門開展受理工作。受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及時向單位業務部門及其分管領導核實,并將核實意見報送本單位黨組(黨委)及紀檢監察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及紀檢監察部門根據登記報告違規干預事項及核實情況,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未設黨組(黨委)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經單位核實后報行業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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