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法院一審駁回“職業索賠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2022-07-06 23:21:34? ? 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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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購買過期產品 上庭高額索賠 湖里法院一審駁回“職業索賠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花幾塊錢,“掙”上千元,一男子專門購買過期產品,并提出索賠,以為自己找到了“發財之道”。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花姐(化名)在湖里開了一家小超市。2021年12月22日,小王花4.5元在花姐超市買了一包小零食。拿到零食后,小王就指出,包裝袋上明明寫著生產日期為2021年6月1日,保質期6個月,過期20天了。小王以花姐故意售賣過期食品為由,將花姐的超市告上法庭,并提供一份自己購買該商品時拍攝的記錄視頻,要求退還4.5元,并賠償1000元。 “他的行為分明就是職業索賠,不像是正常消費者。”花姐說,據她了解,小王明明住在集美區,為了牟取個人私利,專門跑到島內不同片區的超市購買過期食品,多次起訴不同商家。他故意購買并偷拍錄像的手法嫻熟一致,這屬于有組織、有預謀的惡意索賠?!皬男⊥跆峁┑囊曨l來看,在明知是產品過期的情況下,仍然執意購買,明顯不是出于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規定為自己牟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王與案外人小張、小杰曾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在湖里區部分超市、便利店購買過期食品,商品金額1-20元不等。2022年3月,三人以所涉超市、便利店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合計69件,均要求被訴超市、便利店退還購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法院認為,小王在一段時期內在多個超市、便利店專門選擇購買過期食品,之后又以銷售過期食品為由批量起訴經營者,索取高額賠償,其顯然不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違背誠信原則,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此,對小王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花姐超市退還小王貨款4.5元;小王亦應向花姐超市返還所購商品,如未能返還,按4.5元折抵退款金額。此外,法院駁回小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除了小王外,其同伴小張、小杰的案件合計22件也在同期作了判決,法院一審均駁回了其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引以為戒 正當維權 近年來,“職業索賠人”向商家索取高額“賠償”,涉嫌敲詐勒索的報道屢見不鮮。其往往批量買入包裝不規范、標簽有瑕疵等所謂的假貨,后或威脅商家,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以牟取私利。大部分職業索賠行為會造成司法、執法資源嚴重浪費,需要民法、刑法共同治理。法律不能成為牟利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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