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突出特色優勢 加快建設海洋強市
2024-03-01 09:15:28? ? 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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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探索 突出地方特色 2023年2月,接到《規定》起草任務后,市海洋發展局第一時間成立由局領導擔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和華僑大學法學院牽頭的課題組組成的立法小組,承擔起草和送審全過程工作。 為推進立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以及市海洋發展局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立法調研,充分聽取企業、市民、廈門各部門和上級部門等方面意見,同時提請本市、本省和國家三個層面專家多次咨詢和專題論證,充分吸納專家意見。 在起草過程中,市海洋發展局全面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全面調研全國、各省市和廈門市海洋經濟發展的情況和政策,深入掌握、分析廈門海洋經濟的現狀和問題,并組織兩次考察。在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專門帶隊外出調研,為廈門海洋經濟立法提供有益借鑒;同時,市人大專委會在三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均深入廈門企業等實地調研,獲取第一手情況,針對性解決立法存在的問題。 在法規審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持續關注省人大常委會海洋經濟促進立法動態,及時了解海洋領域的最新法律、政策規定,客觀、積極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工作專班對草案進行全方位修改完善,為《規定》的順利出臺起到關鍵性作用。 由于目前尚無全國性的海洋經濟立法,地方性法規中僅有2019年出臺的《江蘇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和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洋經濟促進條例》,可以參考借鑒的國內法規有限。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以及市海洋發展局按照“敢于突破、不求大而全”的工作思路,勇于開拓思路,大膽嘗試,提出了更符合廈門海洋經濟發展實際的條文,對一些能夠落地實施的舉措予以明確規定;對一些尚需進一步開拓、探索的內容,多采用“鼓勵”“引導”等表述,為今后的改革創新預留空間。 促進型立法 調動多元主體參與 與以往管理型立法不同的是,《規定》屬于促進型立法——更強調政府職能的服務性和主導性,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業發展和社會發展中的促進作用。 《規定》對于政府部門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的服務職責予以明確,強調其在制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深化海洋產業對外合作機制、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加強海洋人才隊伍建設等多方面的職能權屬,主動作為、積極有為。 促進型立法具有很強的群眾性,民眾在促進型法規中扮演較為主動的角色。《規定》中對于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涉海企業、社會組織等地位予以保障,充分發揮其能動性,調動其參與海洋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例如,涉海企業可以與高校、院所自主建立校企人才對接服務機制;金融機構可以創新涉海金融產品和服務;社會組織、個人可以開展海洋生態保護研究和公益活動等。 促進型立法大多以“軟法為主,剛柔結合”的形式出現,大量運用“鼓勵、倡導、引導”等條文達到法規實施效果的提升。例如《規定》中提出,對納入海洋經濟產業指導目錄的企業在項目審批、用地、用海、用能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加快推進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等。這些都將極大服務以及促進廈門海洋經濟的發展。 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劉超表示,《規定》作為促進型立法中的重要嘗試與成果,對廈門海洋經濟發展將起到重要助力,對地方立法水平提升、立法理論研究也將是一個重要的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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