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區法院發布“勞動碰瓷”典型案例
2024-05-15 08:54:40? ? 來源: 廈門晚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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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接連狀告 15個“前東家” 海滄區法院發布“勞動碰瓷”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單位注意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海法)一名“打工人”在5年里接連狀告15家用人單位,為何入職一家狀告一家?近日,海滄區法院發布了一起關于“勞動碰瓷”的典型案例。 案件 入職十余天就辭職 提起勞動仲裁索賠 去年5月下旬,謝某到某橡膠公司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為謝某繳交社會保險。僅十余天,謝某就提交書面《員工離職申請表》。此后,他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資差額、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1.1萬余元。因不服勞動仲裁結果,雙方鬧上了法庭。 法官在審理時發現,自2018年起,謝某在全市范圍內先后起訴了15家就職過的用人單位,訴求也非常相似,即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謝某在每家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都不長,一般一到兩個月就離職或者被辭退。謝某提交的證據包含大量錄音、錄像、照片,從時間來看,他從應聘起就開始固定相關證據。在庭審室,謝某表示,他并非自愿離職,而是公司強迫他在離職單上簽字。 在本案中,法官細致比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謝某實際出勤天數、加班情況,認定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謝某的工作日工資、加班工資。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求,謝某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公司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官表示,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離職單上簽名產生的法律后果應有充分認知,應對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因此,謝某因個人原因辭職,又要求獲得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謝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 “勞動碰瓷”違反誠信原則 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記者從海滄區法院了解到,從2022年至今,該院共審理5件涉及“勞動碰瓷”的訴訟糾紛。承辦案件的法官介紹,個別勞動者專門選取管理不規范的中小企業就職,利用用人單位的疏漏與制度的缺失,通過消極怠工、主動找茬、秘密取證等方式主動提出辭職或誘導用人單位對其作出辭退處理,然后向用人單位主張工資差額、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試圖通過引發勞動爭議獲取額外利益。這樣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規范招聘流程、用工管理制度,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日常管理中,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應當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知悉并簽名確認。另一方面,勞動者要樹立誠信維權觀念,不可將法律法規的保護當作個人不勞而獲的捷徑,否則就業之路越走越窄,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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