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載人出事故能免責嗎?法官:好意同乘可減輕責任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為何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本案中阿宗讓顏老漢搭車,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于好意同乘。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經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無償搭乘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 好意同乘屬于合同關系,但與《合同法》所規定的客運合同有著本質區別,駕駛員并不對搭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另外,好意同乘為了自己,并不是為了同乘者服務,“好意”沒有 《合同法》上規定的義務,而僅僅是出于朋友關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覺提供幫助。 法官認為,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但由于運行人搭載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樣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因此,應適當減輕被告應承擔的補償責任。 律師說法 樂于助人 如何避免反遭索賠?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愿承擔風險,“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 其次,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駕駛員和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酌情讓車輛所有人給予受到傷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補償。 林敏輝說,雖說駕駛員承擔的是補償責任,但這種責任還是會讓很多助人為樂的市民感到難以接受。他建議,對于無償的好意同乘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經費對傷者進行適當補償安慰,這樣就可以避免樂于助人反遭索賠的尷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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