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占公共綠地建圍墻 思明建設局批復“同意”
區建設局違反許可審批程序 行評代表初步了解得知,業主周某分別向嘉蓮派出所、蓮秀社區居委會、思明區建設局遞交了關于凌香里36號樓翻建圍墻的申請報告,內容大意是,原建筑的圍墻為三角梅灌木臨時性圍墻(即鐵柵欄),因破損有礙觀瞻,且存在治安和安全隱患,擬在原圍墻的基礎上建磚質圍墻。 在那份申請報告上,行評代表發現嘉蓮派出所、蓮秀居委會分別簽署了“為消除治安隱患/衛生死角,支持翻建圍墻”的意見,并都蓋上了公章;思明區建設局領導手寫了一段批示,“已經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派出所同意,為安全及文明城市的創建,同意上述采取的措施”,并加蓋了思明區建設局公章。這份申請報告也就是城管部門答復居民所說的業主取得的思明區建設局“批文”。 行評代表從思明區行政執法局了解到,早在9月26日,凌香里36號樓業主就帶著這份“批文”到思明區行政執法局嘉蓮中隊備案,當時嘉蓮中隊就發覺這份“批文”不同于正規的施工許可證,但因為加蓋了思明區建設局公章,便沒有再與思明區建設局聯系確認。在接到群眾投訴后,城管嘉蓮中隊曾于10月7日和9日分別開具了《行政執法通知書》,對該處設置圍墻、侵占綠地的行為進行制止,要求當事人到中隊接受詢問。 行評代表還了解到,凌香里36號樓業主還取得了思明區旅游園林局的《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的許可證》,允許其使用附近綠地來堆放建筑垃圾等。這張許可證又是怎么通過審批的?行評代表找到了思明區旅游園林局,該局綠化辦表示,他們在9月29日收到凌香里36號樓業主的書面申請后,發現翻建圍墻已經過思明區建設局的審批。因此,他們在10月8日到現場勘查后,認為符合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用于堆積建筑垃圾等的條件,便核發了許可證,使用期限從10月10日至10月25日止,到期需清理現場,恢復綠化原貌。行評代表發現,該局依據的所謂“批文”,還是那份申請報告。市糾風辦認為,行政審批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思明區建設局僅憑派出所和居委會的“意見”,就許可凌香里36號樓業主興建圍墻,程序明顯不規范。于是,要求思明區糾風辦與行評代表共同進行調查、糾正。 10日,調查人員來到思明區建設局。對這份所謂批文,思明區建設局領導解釋說,今年8月,凌香里36號樓業主到局里申請翻建圍墻,提出該處存在治安和衛生隱患等問題,局里認為必須有所在派出所和居委會簽署同意的書面材料。后來,周某拿著嘉蓮派出所和蓮秀社區居委會支持翻建圍墻的書面材料再來時,他便在申請報告上簽署了同意翻建圍墻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不過,該局領導強調,這份材料不能作為批文,只是他對群眾申請報告的批復件,周某應該拿著這份批復件,向窗口提交申請翻建圍墻所需的其他材料,待通過審批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方可開工建設圍墻。 調查人員提出,按照行政許可辦理程序,凌香里36號樓業主的申請應首先到相應窗口進行申請,并提交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辦理許可的相關人員進行審核,最后再提交給局相關領導審批。而現在程序顛倒了過來,局領導甚至連圍墻的面積、高度等資料,以及翻建的圍墻是否在自家紅線圖內,是否侵占公共綠地都沒有了解,就貿然在這份申請報告中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這種做法是違反行政許可程序的,如果申請人都直接先找局領導簽署意見,再交由相關人員辦理許可,那么相關人員如何在局領導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再進行審核呢?同時,加蓋公章的行為也明顯不當,容易讓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凌香里36號樓業主就將該局領導簽署的意見當作許可文件使用,使侵占公共綠地行為“合法化”,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對此,該局領導承認,這一做法確實欠妥。他們在接到群眾反映后,立即采取積極措施,已約談了凌香里36號樓業主,并邀請投訴群眾座談、溝通。該局領導還表示,當天下午就會安排人員拆除沒有合法施工手續的圍墻,責令當事人恢復公共綠地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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