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萬元買到"緊身"停車位 業主開奧迪Q7停不進
東南網-海峽導報10月26日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金雄 思法/文吳曉平/圖) 一個狹窄的車位,被4根承重柱包圍在中間;一輛巨大的奧迪Q7,左塞右塞,卻如何都塞不進去。 車主尹先生急得滿頭大汗,最終只能絕望地放棄了。因為奧迪Q7車寬1.98米,再加上兩個大后視鏡,根本“塞”不進寬2.28米的車位。 “花了幾十萬元買車位,卻停不進去,還不讓退!”購買車位的尹先生很憤怒,為此,近日他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買車位的本息。 記者從廈門各區法院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因車位引發的訴訟不少。從目前的情況看,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住宅配套的車位糾紛,如交付的車位寬度不夠、現實車位的位置與設計圖紙明顯不符等等。 測試 奧迪進不去,起亞進了開不了門 前兩天,記者駕駛比奧迪Q7寬度小的起亞“獅跑”汽車,嘗試著要倒入車位,結果自己試了多次,也未能停進去。最后,在旁邊有一人指導的情況下,車子和柱子“擦肩而過”,終于勉強停了進去。但是,這時記者發現,駕駛員出不去了,因為車門被幾根大柱子擋得死死的,根本無法打開。 這樣的車位,更寬更大的奧迪要想停進去,恐怕真的是“比登天還難”。 也正是因為這樣,即使車位價格一直在漲,但尹先生還是想扔掉這個“燙手的山芋”。 據尹先生起訴說,2007年5月,他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思明區蓮坂附近某小區地下室負一層002號車位,總價款21.8萬元。尹先生當天就支付了首期款6.8萬元,一個月后,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了余款15萬元。 簽合同時,尹先生只是在圖紙上看到車位的圖樣,合同上寫著車位建筑面積36.02平方米,套內面積12.717平方米。 但是,等拿到車位,尹先生有些懵了,車位是由4根承重柱圍起來的一塊空地,他的Q7根本停不進去,而且就算是中型轎車,沒有人指揮也很難停進去。 激辯 四根柱子包住,車位是否太小 尹先生找開發商理論,多次協商都沒有滿意的解決方案,于是,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21.8萬元款項和相應的利息3萬余元。 開發商辯解說,簽合同時已經把車位的面積寫得很清楚,圖紙上也標注車位是在4根柱子中間,車位符合約定大小,不存在違約的情況,所以尹先生無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這樣的車位到底能不能正常使用?車主和開發商都認為這是問題的關鍵,還提出要做相應的鑒定。 最近,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辦法官審理后認為,根據生活經驗法則直接到現場實地測量即可。于是組織雙方當事人對002號車位進行現場勘察,經實地測量,002號車位位于4根承重柱 (每根占地為75cm×70cm)之間,其中前兩根承重柱的間距(即車位的寬度)為2.3米,后兩根承重柱的間距為2.28米。同時,還測量了相鄰兩個車位,寬度分別為2.65米和2.6米。 判決 車位不規范,開發商要退款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位違反《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判決支持尹先生的訴求,要求開發商退款返息。 負責審理本案的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戴建平認為:“在尹先生這個案件中,雖然買賣合同只約定了車位面積,沒有對長度和寬度作出明確約定,但是參照《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以通常小型車的規范標準,其垂直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帶寬度為2.4米,此外還應考慮行業標準車寬再加上兩邊的空余,即汽車與汽車或墻、柱之間的凈距離。因此,標準車位的寬度一般是在2.5米至2.7米之間。” 戴建平進一步解釋道,實際上,與尹先生購買的002號車位相鄰的車位寬度均在2.6米至2.65米之間,與《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要求基本相符。然而,根據現場勘察結果,002號車位的寬度僅為2.3米,且位于4根承重柱之間,沒有回旋余地,不具備實際使用功能。因此,開發商交付的車位無法實現尹先生停車的正常使用功能,尹先生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索要本金和利息。 行業標準 小型車位最小寬度2.4米 車位的寬度是否就是由開發商自己劃了算?對此,律師指出,關于車位的寬度,國家是有最低尺寸標準的。而且,車位作為一種商品,在進行交易過程中除了要符合國家以及行業標準以外,還要滿足其作為車位本身所應具有的基本屬性,也就是作為停車使用。 目前,針對車位設計的規定主要有建設部頒發的 《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根據該標準,微型車垂直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帶寬度為2.2米,小型車為2.4米。微型汽車、小型汽車平行式停車時汽車間縱向凈距1.2米,垂直式、斜列式停車時汽車間縱向凈距為0.50米,汽車間橫向凈距0.6米,汽車與柱間凈距0.3米,汽車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縱向為0.5米,橫向為0.6米。 記者了解到,目前多數開發商提供的車位寬度為2.5米,這也是行業內公開的車庫標準。對于一般以停小型車為主的停車場來講,車位尺寸多采用 (2.5—2.7米)×(5—6米)的尺寸。 但是,車位縮水也是行業潛規則,在許多地方屢見不鮮。 法官說法 開發商沒違約為何要退款? 廈門中院民五庭副庭長陳朝陽認為,對尹先生所買的車位,開發商交付的車位面積、位置看上去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但是,法官進一步考慮的問題是該車位能否滿足一般家庭小型車輛的使用要求?是否符合一般的建筑設計基本規范要求?這是當事人進行交易的根本目的所在。經查,該車位的寬度不到2.3米,參照 《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寬度2.4米看,顯然是不符合行業標準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尹先生據此有權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回款項及相應利息。 律師建議 合同應約定車位長和寬 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提醒說,如果合同在約定面積的基礎上再明確車位的長度和寬度,車主就會有更直接的感觀,馬上可以判斷自己的車能否進出這種車位,這樣可避免事后出現消費糾紛。 當然了,防止此類糾紛的根本在于開發商要熟知《汽車位建筑設計規范》,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來設置車位,否則,最終會出現只能為微型車“特供”的不規范車位。 消費者如果事后發現停車位與合同不符,既可以向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訴訟等救濟途徑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鑒于消費者在與開發商進行買賣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無法同開發商進行平等的協商,建議規劃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批時即對車位的標準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車位不予通過驗收和發放預售許可證。 相關案例 車庫位置“漂移”業主告開發商 關于車位設計規范的糾紛并不少,最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受理了一起車庫位置“漂移”的糾紛案件。與尹先生不同的是,王女士購買的車位面積和寬度并沒有縮水,但位置卻漂移了。 王女士稱,當時她購買車庫的時候,認真研究了車庫的總平面圖,精挑細選了一個單獨的也是位于兩個柱子之間的車庫,車庫位置劃在中間,旁邊還有小空地,初學開車的王女士立即簽了購買編號為71號車庫的買賣合同,并交了全款。 可是,過了一些時間,王女士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到實地一看,大為不滿。原來,開發商將71號車庫地面黃色劃線緊鄰水泥柱一側,又擅自在71號車庫及旁邊的空閑位置上增設了21號車庫,王女士認為這樣將給自己今后停車造成不便,于是以此為由拒絕收房,并向法院起訴開發商。 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71號車庫的黃線已明顯偏向水泥柱的一側,與合同約定的位置不符,與合同約定的位置有嚴重偏差,顯而易見是給買受人王女士停車造成不便。相反,開發商作為出賣人因此添加了一個車位而獲利,所以,其行為已嚴重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構成根本性違約。據此,判決開發商按照雙方簽訂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合同附件一平面圖所標示的71號車庫方位向王女士交付車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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