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四)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運用本基金資產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受托對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管理運作及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冠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一)以公司制、合伙制企業組織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首期出資不低人民幣于3000萬元,其余出資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單個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并一次性繳清。其中,單個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第七條 公司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由市投資促進局核準或轉報商務部(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核準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伙制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辦同意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三個月內,向市政府金融辦等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申請備案時,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本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股權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具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相關設施; (三)已按審慎經營原則設置企業組織架構、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內部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已與廈門轄區商業銀行簽署貨幣資產托管協議,有明確可行的貨幣資產托管計劃; (五)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別承擔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責任或托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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