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 (一)修改股東協議、合伙協議、企業章程或委托管理協議、貨幣資產托管協議等重要文件; (二)企業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金額)、經營期限、經營范圍變更; (三)股東(合伙人)、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者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動; (四)解散、清算或破產; (五)備案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并且已按規定提供備案申報材料,完成備案手續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區兩級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跟進投資或風險補貼等方式,引導和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共同投資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的企業或項目。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資本(出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享受以下購房、租房補貼: (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房價的5%(每平米最高不超過800元)給予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補貼分五年平均支付。 (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連續三年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0%給予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三)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股權投資類企業須承諾不轉租。 (四)上述購房、租房補貼,可擇優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企業自股權投資收益在廈門繳納首筆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起五年內,前二年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25%給予獎勵。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廈門的企業或項目,在其全部退出時,按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