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一)管理基金的規模在2-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20%; (二)管理基金的規模在5-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30%; (三)管理基金的規模在10億元以上的,獎勵50%。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急需緊缺人才享受以下優惠: (一)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4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二)符合廈門市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在創業扶持、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安家落戶、職稱評審、配偶就業、子女就學、住房、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待遇方面,可申請享受廈門市引進人才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赴國(境)外培訓納入廈門市人才培養計劃,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國赴港澳臺申請予以優先辦理。 第十九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享受本規定政策優惠的金額不超過企業在廈門納稅地方分成部分。 第五章 特定區域優惠 第二十條 在“兩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權投資中心”,下同)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資本(出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購房、租房補貼享受以下特別優惠: (一)購地自建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自用率達到60%以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辦公用房建設費用補貼。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房價的10%(每平米最高不超過1000元)給予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分五年平均支付。 (三)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連續三年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股權投資類企業須承諾不轉租。 (五)上述購地、購房、租房補貼,可擇優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一條 在“兩岸金融中心”注冊的股權投資企業,自股權投資收益在廈門繳納首筆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起五年內,前二年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30%給予獎勵。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廈門的企業或項目,在其全部退出時,按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兩岸金融中心”注冊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按照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以下比例給予獎勵: (一)管理基金的規模在2-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30%; (二)管理基金的規模在5-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40%; (三)管理基金的規模在10億元以上的,獎勵60%。 第二十三條 在“兩岸金融中心”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中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營業活動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二)投資領域限于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 (三)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商業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 (四)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外匯管理規定; (五)接受投資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并依法納稅; (六)法律法規和廈門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按照股東協議或合伙協議、企業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營業活動,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以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二)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三)向股東或合伙人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獲得固定回報; (四)向被投資企業或其它企業、個人提供貸款; (五)向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個人提供擔保; (六)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和企業債券交易,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股權投資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七)從事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九)在國家和省、市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 (十)法律、法規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設立文件禁止從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投資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處置工作,按照職權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或者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停止兌現優惠政策,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優惠政策。同時,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遵守核準、登記、備案或者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 (二)不履行法定出資義務或者違反規定出資的; (三)投資方向不符合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或者不按承諾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的; (四)違反股東協議、合伙協議或企業章程規定,超范圍經營的; (五)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提前將注冊地遷出廈門的; (六)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引入專業股權投資評級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推動股權投資信用評級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適時組建廈門市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向在廈門注冊并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優先推薦廈門市上市后備企業。同時,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的廈門非上市企業,優先列入廈門市上市后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并享受廈門市有關上市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兌付本意見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分擔。市、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確保本規定的落實兌現。 第三十二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已享受總部經濟有關優惠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國家出臺新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管理辦法后,及時修訂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已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2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