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三條 對在廈門“兩岸金融中心”新設立或者從廈門以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分別以下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法人機構,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3000萬元。 (二)區域性分支機構:獎勵200萬元。 (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獎勵150萬元。 (四)境外銀行代表處:獎勵30萬元。 第四條 對廈門市法人金融機構增加注冊資本的,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條第一款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第五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以下購地、購房或租房補貼: (一)購地自建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自用率達到60%以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辦公用房建設費用補貼。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法人金融機構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法人金融機構,連續五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三年內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后二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15%給予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 租用辦公用房的價格如低于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則以其實際租價為基準計算租房補貼。 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金融機構或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須承諾不轉租。 (四)上述用地、購房、租房補貼,可擇優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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