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已享受總部經濟有關優惠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享受本意見獎勵或補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停止兌現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優惠政策。同時,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為金融業提供配套服務的從事信息服務、研發設計、知識產權等高技術服務,管理咨詢、研究設計、資產評估、信用服務等商務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和法律、會計、廣告等中介服務的企業,優惠政策措施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廈門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駐廈金融監管部門對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對爭取到對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金融政策或創新試點的單位或個人,市人民政府本著“一事一議”原則,給予重獎。 第十六條 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兌付本意見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市、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確保本意見的落實兌現。 第十七條 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廈府〔2009〕399號文件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2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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