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監局,廈門證監局,廈門保監局,有關金融機構: 經修訂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金融業 發展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優化金融業發展環境,促進廈門金融業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分別以下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法人機構: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金融機構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其中,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注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200萬元的獎勵,獎勵最高限額2000萬元。 (二)區域性分支機構:獎勵100萬元。 (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獎勵100萬元。 (四)境外銀行代表處:獎勵20萬元。 第三條 對在廈門“兩岸金融中心”新設立或者從廈門以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分別以下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法人機構,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最高限額3000萬元。 (二)區域性分支機構:獎勵200萬元。 (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獎勵150萬元。 (四)境外銀行代表處:獎勵30萬元。 第四條 對廈門市法人金融機構增加注冊資本的,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條第一款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第五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以下購地、購房或租房補貼: (一)購地自建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自用率達到60%以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辦公用房建設費用補貼。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法人金融機構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按購房房價的3%給予一次性補貼。 (三)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法人金融機構,連續五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三年內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后二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15%給予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 租用辦公用房的價格如低于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則以其實際租價為基準計算租房補貼。 享受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金融機構或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須承諾不轉租。 (四)上述用地、購房、租房補貼,可擇優選擇,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六條 對在廈門“兩岸金融中心”新設立或從廈門以外新遷入“兩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以下購房或租房補貼: (一)法人金融機構,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按購房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法人金融機構,連續五年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三年內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給予補貼,后二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給予補貼;區域性分支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貼,每年按經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0%給予補貼。 第七條 對廈門市法人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每增設1家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對廈門市法人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到異地及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每增設1家分支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對廈門轄區區域性金融分支機構到異地設立直屬分支機構的,每增設1家分支機構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對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急需緊缺人才,給予以下優惠: (一)對在廈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中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對在廈門“兩岸金融中心”新設立或從廈門以外新遷入“兩岸金融中心”的金融機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中任職滿一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精算師、保薦代表人等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二年起,按其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80%給予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二)符合廈門市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在創業扶持、辦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續、安家落戶、職稱評審、配偶就業、子女就學、住房、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待遇方面,可申請享受廈門市引進人才的相關優惠政策。其中,人才住房房源單列。 (三)赴國(境)外培訓納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出國赴港澳臺申請予以優先辦理。 第九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的金融要素市場主體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法人金融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標準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享受本意見獎勵或補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應當提供有關材料,并承諾十年內不遷離廈門。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已享受總部經濟有關優惠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享受本意見獎勵或補貼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停止兌現優惠政策,并按有關規定收回已享受的優惠政策。同時,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在廈門新設立或者新遷入的為金融業提供配套服務的從事信息服務、研發設計、知識產權等高技術服務,管理咨詢、研究設計、資產評估、信用服務等商務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和法律、會計、廣告等中介服務的企業,優惠政策措施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廈門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駐廈金融監管部門對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對爭取到對廈門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金融政策或創新試點的單位或個人,市人民政府本著“一事一議”原則,給予重獎。 第十六條 本著“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兌付本意見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稅收分成比例分擔。 市、區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確保本意見的落實兌現。 第十七條 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廈府〔2009〕399號文件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0月28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