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離職 一次性醫療補助能否“拿兩份”?
東南網-海峽導報12月16日訊 (記者 陳洋欽 通訊員 艷紅)李 慧(化名)曾在廈門某制衣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受了工傷,傷殘程度為九級。一年多后,她離開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李慧的申請,不過公司并不服氣,公司指出,工傷保險基金已經支付了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司無需再支付一次。 湖里區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 離職后向公司求償 離職后,李慧向湖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76539.6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慧的大部分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李慧 各 項 補 助 款 合 計85228.73元。 不過,制衣公司對這次裁決表示不服,公司只同意支付李慧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748.05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公司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李慧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只需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此,公司又將李慧告上了法庭。 法院僅支持一項 日前,湖里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指出,根據今年9月4日施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受工傷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解除勞動 (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此,制衣公司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審判決制衣公司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46958.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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