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車手先被牽引車撞倒再被貨車碾軋 該找誰索賠?
法庭焦點 死因無法確定,責任誰來承擔? 小王究竟死于牽引車的撞擊,還是大貨車的碾軋,真相已不可知,死因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責任如何分攤? 在法庭上,原被告為此爭辯不休。特別是對于第二輛車的駕駛員阿榮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各方出現了較大的分歧。 小王的父母說,在第一起事故中,李司機肇事后逃逸,沒有馬上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導致現場被破壞,小王被撞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而在第二起事故中,小王被撞受傷(或者已經死亡)倒地,已經失去了行動能力,無需承擔事故的責任。阿榮沒有注意路面情況,而李司機沒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他們二人應當對第二起事故負同等責任,而小王作為受害者,沒有責任。 對此,大貨車司機阿榮認為,自己在正常行駛中,突然發現受害者在地上,已經盡量采取措施。而且,事故發生后,自己也及時報了警。另外,或許在貨車碾軋前,小王已經死亡了。因此,不應讓貨車這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小王的父母則認為,雖然不能證明小王當時已經死亡還是處于昏迷狀態,但是,阿榮碾軋小王是不爭的事實,所以阿榮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牽引車承擔七成責任 近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判定:由第一輛車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21200元,由第二輛車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10600元;第一輛車的駕駛員李司機和所屬公司賠償原告186924元;第二輛車的車主鄒某賠償原告41675元。 負責審理本案的一審法官說,李司機駕車肇事后未保護現場、未搶救傷者、未報警,駕車逃離現場,對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損失70%的賠償責任。阿榮駕車時未注意觀察前方交通狀況,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事故損失15%的賠償責任。而小王無證醉酒駕車,也應自行承擔事故損失15%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太多偶然的因素,“合力”促成了摩托車手小王的死亡。 如果不是他自己酒后駕車,事故或許不會發生;如果牽引車在撞倒他之后,不急于逃逸,及時保護現場,也能避免悲劇;如果后續跟上的大貨車能盡到注意義務,剎住車,小王或許也能活下來。 但是,這一個又一個“活命”的機會都被錯過了,最終導致了小王的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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