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原副區長之子涉騙477萬拆遷款受審
沒劉希泉暗示不會給高額補償 曾能財的代理人趙運恒律師在法庭上引用了一段南磨房鄉政府領導的證言,稱當時曾能財等人搞的合同到底是真是假,這位領導心里有數。該鄉領導證言顯示,“裝修花2600萬,加上停產停業和搬家費700多萬,至少得給圣博翔公司3300萬,但這是不可能的。”鄉領導說,“我是干建筑出身,能看出其中的水分。如果沒有劉希泉打招呼,我不會給230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鄉領導說,他給2300萬拆遷款是迫于劉希泉的壓力,因為劉希泉是主管他的副區長。在圣博翔公司的拆遷中,劉希泉的兒子劉偉一直不同意拆,而劉希泉本人多又多次找他和建委領導打招呼,“準確地說,2300萬元是我和建委領導為了滿足劉希泉提出的‘劉偉他們三個孩子每人投了800萬’,也就是2400萬元”。 據此,律師提出,南磨房鄉政府明知裝修合同是假的,卻視而不見,一來是畏懼劉希泉的權利,二來也借機使得南磨房鄉多獲得了大筆拆遷款。所以,在這次拆遷中,南磨房鄉才是最大的受益者。 □庭審辯論 律師:兩被告人至多是從犯 被告人的律師認為,如果說詐騙,也是南磨房鄉的行為,劉偉和曾能財充其量也就是個從犯。由于南磨房鄉是房屋的產權人,所有的拆遷款都會直接全部交給南磨房鄉,再由南磨房鄉補償給租賃方。在這個拆遷過程中,都是南磨房鄉直接和拆遷公司及建委溝通,劉偉和曾能財根本沒有參與。 另外一方面,如果說劉偉和曾能財詐騙,對象也只能是南磨房鄉政府,但是南磨房鄉是明知裝修合同有假,所以談不上詐騙,而且實際上南磨房鄉私自截留了按照評估報告應該補償給圣博翔公司的拆遷款,不但沒有任何損失,反而獲利更多。 此外,律師還認為朝陽區建委的拆遷工作是一個“沒有拆遷許可證,只有規劃許可的非法拆遷行為”,根本不能使用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不能使用拆遷補償標準。因此,檢方不能根據拆遷補償標準,將“詐騙數額”確定為477萬。“實際上從案發到現在,檢方也沒有做出一個正式的評估結果,來確定此案的數額。”律師稱。 因此,該律師對477萬的詐騙數額提出質疑。 檢方:鄉政府和區建委未盡職責 對于涉嫌的罪名,公訴人則認為劉偉和曾能財構成詐騙罪,理由是4300萬拆遷款的確定,依據了兩人所偽造的假合同和假發票。 公訴人指出,曾能財和劉偉的證言顯示,當時曾能財通過網絡搜索,發現一家名叫“北京都宏潤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在2009年12月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于是,他找人私刻了這個公司的公章,做了一份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總價約在2600余萬,日期也倒簽為2009年5月。此外,曾能財還叫人買了6張發票。而劉偉也對這一行為表示默許。 此外,公訴人還解釋了477萬余元的由來,表示這是圣博翔公司的2287萬實得款(當時拿到拆遷款后,鄉里先行扣除了部分租金),減去實際所花費的裝修費用800萬,再減去12萬余元的搬家費和223萬余元的附屬物補償費及773萬余萬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所得到的金額。而且檢方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將評估公司虛增的面積所應獲得的相應補償款也一并減去。 庭審中公訴人表示,南磨房鄉政府在發現了假合同和假發票后,沒有制止,一味地屈從于劉希泉,仍然讓假合同和假發票發揮作用;而朝陽區建委在發覺合同數額“有點高”,懷疑發票可能有假的時候,卻沒有認真核查,因此南磨房鄉政府和朝陽區建委的責任在于沒有認真履行行政責任和管理義務。 最終,公訴人建議法庭就詐騙部分對曾能財和劉偉的量刑在13年至15年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