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基層檢察院建設指標體系 以定量評價為主
二、遵循四項原則,把握四個關系 構建基層檢察院建設指標體系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導向性。遵循司法規律和檢察行政管理科學,貫徹“六觀”,準確把握好“四化”建設的本質內涵和主要特征,科學確定指標體系和評價辦法,有效引導和激勵基層院樹立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理念,按照“四化”目標推進各項工作。二是公認性。堅持把人民滿意作為衡量檢察工作的根本標準,科學設置評判指標,綜合體現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的滿意程度。三是前瞻性。堅持以發展的眼光和超前的思維架構指標體系,既考慮客觀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又考慮發展潛力和主觀能動性。四是可操作性。在指標設置上,要充分考慮指標的代表性、動態性和連續性,使指標可采集、可量化、可測度、可對比。 構建指標體系還應把握以下四個關系:一是任務分解與指標設定的關系。指標體系不等同于“四化”建設的任務分解,因此不能面面俱到,應有所取舍,選取核心、關鍵的指標。二是重點指標與一般指標的關系。對于重點指標與一般指標,主要通過權重分值予以區別對待。三是量化指標與定性指標的關系。所選取的指標必須是可量化的指標,不可量化的定性指標則通過評判指標來體現。四是日常監管與考核監測的關系。在科學確定指標名稱、目標值、權重的同時,編制指標體系說明,明確指標值的含義、意義、計算方法和監測辦法,以便強化日常動態跟蹤、年度考核監測。 三、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指標體系可以包括“基本指標”、“評判指標”和“特色指標”三大類。“基本指標”主要反映“四化”建設的基本情況,可細化為具體的子項目。在執法規范化項目中,可設置檢察業務流程構建實施覆蓋面、網上辦案系統運行率、職務犯罪懲防滿意度、自偵案件正確率、審查逮捕正確率、審查起訴正確率、訴訟監督正確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化辦理率、案件瑕疵控制率、人民監督員監督覆蓋率、涉檢信訪息訴率、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等指標。訴訟監督又可細分為下一級指標,如立案監督準確率、糾正漏捕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糾正偵查違法行為準確率、刑事案件抗訴準確率、糾正漏訴被告人準確率、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上級院采納率、民事行政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率、監所檢察建議(意見)糾正率、社區矯正對象管理監督覆蓋面等指標。在隊伍專業化項目中,可設置本科以上學歷干警占比、專業人才占比、檢察干警年度受教育培訓學時數、年度調研成果應用數等指標。在管理科學化項目中,可設置制度建設覆蓋率、檢察政務網上流轉率、績效考評滿意度、案件監督管理覆蓋率、廉政風險排查覆蓋率、全院和諧度等指標。在保障現代化項目中,可設置檢務網上公開率、數據信息資源采集覆蓋率、科技經費支出占比、科技裝備配備率、信息導偵作用率、技術辦案運用率等指標。在“評判指標”項目中,可設置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滿意率,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同級人代會檢察工作報告通過率等項目。在“特色指標”項目中,可設置反映地區檢察工作特色和亮點的指標。 指標體系的監測,主要采用設置權重的辦法,對“基本指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評分。以蘇州市檢察院委托張家港市檢察院編制的基層人民檢察院科學發展指標體系為例,執法規范化權重50%、隊伍專業化權重15%,管理科學化權重20%,保障現代化權重15%;“評判指標”作為建設成效的評判標準,不納入權重;“特色指標”作為“四化”建設的特色項目,納入權重的加分項目,實現一項即得1分,最高得5分。權重分值計算方法可以有兩種:一是基本指標中的單項指標實現程度÷目標值x權重分值=單項指標得分;二是基本指標中的單項指標實現程度等于或大于目標值的,得權重分,否則不得分。指標體系的監測結果具有較為客觀的評價作用。仍以上述指標體系為例,檢測結果顯示,適用該指標體系,如果綜合評分達到90分以上,且“基本指標”中的單項指標實現程度達到80%以上,“評判指標”達到85%以上的,即達到“四化”建設先進院的標準;如果綜合評分達到75分以上,且“基本指標”中的單項指標實現程度達到70%以上,評判指標達到70%以上的,即達到“四化”建設達標院的標準。 基層人民檢察院“四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動態的系統工程,指標體系的構建也應是動態發展的,應當隨著情況的變化作出及時調整,以更好地發揮導向作用。同時,要堅持指標體系的客觀評價和司法公正的主觀評價的有機統一。指標體系是推進基層院建設,提升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水平,實現司法公正的有益制度機制,而絕不是各項檢察工作的歸宿。對于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來說,指標體系如渡河之舟,其旨在到達維護公平正義之彼岸,本末不可倒置。(王君悅) (作者為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