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蘇越案重審改判15年 律師認為量刑仍偏重
著名音樂人蘇越被控詐騙案歷經重審之后有了不同的判決結果在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被北京市高院發回重審后,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對蘇越案進行了宣判,鑒于蘇越認罪態度好,部分被騙單位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且蘇越的親友代為退賠部分損失,法院改判蘇越有期徒刑15年,原先的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也改為罰金三萬元。 部分辯護意見被采納 蘇越被控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在任無錫太湖傳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總裁等身份期間,虛構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奧運會巡回演出活動的資格,偽造多份虛假《演出合同書》等,以投資迎奧運巡演可以獲取利潤回報、籌措迎奧運巡演資金等為由,先后以公司的名義與兩家單位、一名個人簽訂多份《投資合作協議書》等,騙取共計5746萬余元。至案發時,有3家公司的2800余萬元損失無法追回。 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蘇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越雖然對自己的行為深表懺悔,表示愿賭服輸,但仍然認為判決過重,提出上訴。今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二審撤銷原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二中院重新審判。 一審判決認定蘇越在案發后已歸還2902萬余元,共給被騙方造成損失2843萬余元。在重審時,蘇越的辯護人指出,蘇越實際已經還了被害單位3762萬元,一審認定的給信怡投資北京分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860萬元與實際不符,蘇越已通過不同方式歸還了該公司3700余萬元欠款,檢方多計算了860萬元的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越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解決其所經營單位的資金問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單位具有承接奧運巡演資格或為單位增資的事實,以單位名義,采取與他人簽訂協議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蘇越認罪態度好,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被騙單位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且蘇越的親友代為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故法院對蘇越酌予從輕處罰。 |
- 2012-10-12蘇越詐騙案由無期改判為十五年罰三萬
- 2012-08-06安雯哭訴救蘇越的錢被克扣 經紀人江小魚否認
- 2012-07-13音樂人蘇越涉嫌詐騙案重審 律師質疑涉案金額
- 2012-07-12蘇越涉嫌詐騙案重審開庭 作揖致謝前妻安雯(圖)
- 2012-01-17“晴雯”安雯拍賣新書手稿 為蘇越還債百萬(圖)
- 2012-01-15安雯拍賣新書手稿為蘇越還債 還清后希望再索回
- 2011-12-31安雯承認20年積蓄全給蘇越:在他懷里死才是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