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32歲局長收1611萬"好處費" 曾被評"杰出青年"
科員到“副局長”升遷時間不到兩年,頭頂多個“杰出青年”的耀眼“光環”,年僅32歲的肖明輝,在5億元的工程招標中大權獨攬,收受1611萬元的“好處費”,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日前,肖明輝被海南省二中院依法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調查中記者發現,有些剛剛走上領導崗位的年輕人沒能經受住考驗,借權斂財。因而如何加強對年輕干部的選用和監管,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獨攬5億項目招標與司機合謀貪污千萬元 一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學歷年輕干部,一名海南“十大杰出青年”等諸多榮譽的獲得者,在工程招投標項目獨攬大權后,難以抵擋金錢誘惑,總造價達5億元的安置房項目最終使他走向腐敗墮落。 案發前肖明輝是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主管建設工程。2007年底,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籌劃建設。 海南省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肖明輝借鑒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在后續的招標工作中,肖明輝與其司機張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 在張成梁等人的牽線搭橋下,一個中字頭的建筑公司承諾中標后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隨后,這家建筑公司在2008年3月以最高分中標。在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于接受“好處費”,張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經法庭審理認定,肖明輝和張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建筑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期間,這家建筑公司向肖明輝、張成梁共支付1611.865萬元的“好處費”。張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余款被張成梁占有。 法庭還查明,肖明輝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中標另一項工程,收受人民幣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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