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
訪談時間: 2012年12月11日 訪談地點: 市長專線辦公室 訪談領導: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王軍榮副局長 訪談主題: 解讀《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 zheng 問:新修訂的《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什么時候通過的? 訪談嘉賓 答:2012年8月30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的決定》。 陳 問:新修訂的《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將于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訪談嘉賓 答: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ahbd 問:新《規定》有什么大變化嗎? 訪談嘉賓 答:1、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權進一步擴大。本次修訂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城管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調整。主要涉及兩部分:一是將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權調整為城鄉規劃行政處罰權。二是將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權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2、執法措施、手段進一步豐富。 對在建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強制拆除,并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對存在安全隱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拆除,消除安全隱患。”對正在占用土地資源進行違法施工破壞自然資源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場所的障礙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對已經投入經營使用的違法建設,也出臺了相關舉措。違法建設的建筑物、設施投入經營使用的,或者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使用功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單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核發相關許可證照和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對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使用功能的,不但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市、區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土地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轉移登記。3、各相關部門的協作進一步密切。新《規定》明確了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等協助單位對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工作時履行行政協助義務的具體事項、職責要求。4、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進一步明確。新《規定》明確了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等協助單位不履行協作義務的問責機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執法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違法或者不履行相關職責等行為,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對有關公用事業單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依法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同時,也明確對不履行法規中規定中職責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問責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5、協調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修訂后的《規定》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和保障機制,并對指導、協調和保障的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包括(一)研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政策;(二)研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三)研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重要專項行動及工作方案;(四)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信息共享機制和信用檔案;(五)其他執法工作協調和保障的重要事項。同時,還新增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加強轄區內的日常巡查;并在管理工作中對于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需要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方先生 問:為切實貫徹落實新《規定》內容,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方面有什么舉措? 訪談嘉賓 答:一是積極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協調和保障機制的建立,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政策、重大疑難問題、重要專項行動及工作方案;二是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和城市管理信用檔案。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推進城市管理達到主動、精確、快速的目標;三是建立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單位的協調協作機制;四是積極推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巡查防控和聯動配合機制;五是積極探索與公安機關建立及時有效的執法保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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