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車主為救人離開事故現場 交警要她"承擔全責"
破壞現場 她被認定“全責” 近日,廈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海滄大隊作出了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小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 “未保護事故現場,造成事故發生原因無法查清”,因此,林小姐要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交警在認定書中也指出,雖然林小姐辯解說,傷者小余自己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是,交警認為,并沒有證據證明小余無證駕駛的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認定小余不用承擔事故責任。 小余說,他因為這起事故既受了傷,又傷了心,最讓他傷心的是索賠困難重重。 原來,雖然肇事車買了保險,但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林小姐屬于“駕車逃離現場”,因此,商業險不能賠付。 據悉,小余是一名來自四川的外來工,今年30多歲的他原本是一家老小的“經濟支柱”,兒子尚未成年還需撫養,而老母親又只有小余一個獨子,也要靠他養老,但是,殘疾的小余已經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恐怕無力承擔撫養和贍養責任。 可是,保險公司不賠錢給林小姐,林小姐也拿不出那么多的賠償款給小余。無奈之下,近日小余只好將林小姐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保險拒賠 稱她“逃離現場” 不久前,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在法庭上,小余提出,要求林小姐按照交警的認定,承擔全部責任,而她的丈夫,也就是肇事車主曾先生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小余還要求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坐在被告席上,開車的林小姐覺得自己“很冤”,她說,這起事故不應由她承擔全責。因為,小余自己無證駕駛,且未戴頭盔,車輛又是無牌車輛,還逆向行駛于禁止通行的路段。 “我是為了及時救人,才用自己的車將傷者送到醫院,也才導致未能保護現場。”林小姐認為,不應該讓她因為救人而為事故“買單”,傷者小余自己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保險公司也是被告之一,該公司則答辯說,由于林小姐屬于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根據保險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商業險部分不予賠償。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應該賠付交強險和商業險,支付39萬多元的賠償金。而林小姐自己應該支付2萬多元的賠償款,因為,在小余療傷的醫療費用中,有2萬多元是“非醫保用藥”,這一部分要由林小姐自行承擔。 |
- 2012-01-19丈夫車禍身亡妻子含淚捐其器官 稱救人一命很光榮
- 2011-12-22女童上學遇車禍腳卡車底盤 路人抬車救人撐傘守護
- 2011-11-152歲女童遇車禍內臟被震傷 的哥救人心切連闖紅燈
- 2011-11-01叔侄營救車禍被困者時遭撞飛1死1重傷 救治費被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