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車主為救人離開事故現場 交警要她"承擔全責"
法官說法 既要救人也要保護現場 針對保險公司辯稱林小姐 “肇事后逃離現場”的說法,法官認為,這一說法不對。因為,林小姐意在救人,并非逃離。 法官說,林小姐在事故發生后用肇事車輛載受傷的小余到醫院救治,最終導致未保護事故現場而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這并不屬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所列之 “在事故后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還說,交警認定林小姐應承擔 “全責”。雖然林小姐辯解說她對交警認定有異議,但她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法院采納了交警的認定,認為林小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說,這個案件提醒駕駛員在遇到事故時,既要救人,也要注重保護事故現場。 法官說,多數情況下,救人與保護現場并不矛盾,司機遇事故后,可以撥打120求救,也應當報警,即使想趁早搶救傷者,也可以考慮將肇事車留在現場,另行打車送傷者到醫院。 專家說法 應該立法提倡救人優先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本案中,林小姐當時確實面臨一個艱難的選擇:是先救人,還是先保護現場?按照交通法規要求,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保護事故現場,以便認定責任,這也是辦案規程的要求。 但是,從《侵權責任法》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來看,是應當先救人的。盡管最后法院認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肇事者林小姐的行動還是值得肯定的。我國在制度層面上應為這種救人優先的行為鋪設“寬容通道”,從立法上予以寬容,如可規定例外情形。 保險公司的拒賠抗辯事由能否成立?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案被告在事故后用肇事車輛載受傷的原告到醫院救治,最終導致未保護事故現場而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但這并不屬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
- 2012-01-19丈夫車禍身亡妻子含淚捐其器官 稱救人一命很光榮
- 2011-12-22女童上學遇車禍腳卡車底盤 路人抬車救人撐傘守護
- 2011-11-152歲女童遇車禍內臟被震傷 的哥救人心切連闖紅燈
- 2011-11-01叔侄營救車禍被困者時遭撞飛1死1重傷 救治費被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