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征信業管理條例》
劉立 問: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在征信體系建設有哪些成效? 訪談嘉賓 答:近年來,廈門市征信體系建設取得了較好發展。截至2012年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共收錄借款企業30532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共收錄163萬人,全市共對近2500家與銀行發生授信關系的借款企業進行了信用評級。 傅志晨 問:《條例》的出臺對保護個人權益的促進作用 訪談嘉賓 答:近年來,非法買賣個人信息事件時有發生。這暴露出當前社會還存在公民個人和企業信息收集不規范、違法提供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等問題。《條例》的制定過程始終注重加強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這也是貫穿整部《條例》的主線。 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吳先生 問:征信條例規定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目前是否執行?超過次數如何收費? 訪談嘉賓 答:目前人民銀行總行尚未對此制定具體規定,市民仍可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至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免費查詢本人信用報告。待人總行相關具體規定出臺后,將按照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