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離婚分征地款 法院:離異婦女享有村民權利
鬧上法庭 要求享受“村民待遇” 隨后,由于沒有分到10萬元土地補償款,楊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自己作為村民,依法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但村民小組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剝奪了她應當獲得的分配的權利。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村委會和村民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10萬元。 開庭時,法官了解到,楊女士在婚前曾有分配土地,不過,出嫁后土地即被收回,在離婚之后,她一直住在娘家。 村民小組在法庭上答辯說,拒絕發放補償款是村民小組集體的意見,這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應該得到法律支持。而且,楊女士已出嫁多年,其土地早已被收回,絕大多數村民都沒把她當做本村村民。 法院判決 離婚婦女也有權分配 近日,同安區法院判決認為,楊女士自出生時起,就取得了布塘村第十村民小組集體成員的資格,也參與了村責任田的承包。雖然,該承包地在其婚后被收回,但是,由于她早已經離婚,并且回到娘家生活,村民小組理應為其重新分配土地。 因此,法院認為,楊女士作為離異的婦女,其生活保障基礎仍須依附于村集體組織,她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并未喪失,仍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因為楊女士已經離異,與村民小組的會議決議第四項“本決議作出前,已出嫁的婦女不得參與分配”的情形完全不同,不能適用該項規定。因此,法院判決要求:村民小組應支付10萬元征地補償款給楊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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