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6年頻跳槽狀告數十家企業 是維權者還是鉆法律漏洞獲利
狀告家具廠索賠 大概是去年8月份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街道辦的電話。原來,她被人打電話告狀“違反勞動法規定,沒和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拖欠員工工資”,告狀者即是幾乎被她淡忘了的梁丁。 事后,街道辦人員召集協調,但對于梁丁的索賠,李女士覺得不太合理,調解一事暫時擱淺。不久之后,梁丁就前往湖里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經勞動仲裁裁定,家具廠需要賠付梁丁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7日的工資950元【3800元/月÷28天×7天(扣除周末2天)】。此外,梁丁還稱家具廠在其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已經違反勞動法,要求家具廠再賠償3800元(一個月工資)。 家具廠起訴被駁 對此裁定結果,家具廠不服,于是前往湖里區人民法院起訴。 讓李女士沒想到的,在立案大廳,工作人員接過起訴材料一看就隨口嘀咕:“怎么又是這個人(梁?。俊?/p> 一詢問查詢,原來,梁丁在湖里區人民法院充當原、被告的次數已高達21次,且每次都是以企業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未能合理索賠為由而打官司。 “說句不好聽的,是我們工廠太正直了,不想故意拖欠這點工錢,才承認他(梁丁)曾經在工廠上過班?!崩钆空f,不然,也不會招惹這么多麻煩事。 后經了解,梁丁在思明區、翔安區人民法院均有訴狀,最早的為2006年。 家具廠認為,自2006年以來,梁丁惡意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拒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中故意違反勞動制度,故意毀壞用人單位財物,以挑釁的方式迫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造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假象。 家具廠認為,梁丁行為實質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締結勞動關系行為,相應的勞動關系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不應承擔違約、違法責任。相反,梁丁應向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昨日導報記者了解到,經湖里法院一審判決,維持湖里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定。據律師分析,像梁丁這樣的官司,贏面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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