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房產新政頻頻出臺 二手房糾紛增長快法律關系復雜
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 簽了房產買賣合同為什么不及時過戶?過戶前,如果房東欠債房子被法院查封怎么辦?如果房東突然撤銷公證委托,倒賣房子又該怎么辦?不久前,市中級法院民五庭舉辦了第二期“房產法苑”座談會,邀請國土局、權籍交易登記中心、房產中介協會、銀行、公證處、律協等相關單位開座談會,共同把脈二手房交易法律風險,記者從中擷取部分案例,請法官予以解析其中的法律關系,希望對讀者有所提醒。 案例1 還差10萬就付清房款 房子被查封錢也要不回 小林向開發商買房。2009年1月,老李明知產權證還沒有辦下來,卻與小林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以總價100萬元向小林轉購房子,房款分四期支付,但是為了避開房產營業稅,雙方約定五年之后再辦房產過戶手續。 2010年6月,此時老李已經支付了90萬元房款,還差10萬元就付清了全部購房款,而且他已經搬進房屋居住。然而,老李突然發現所購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原來,小林因生意失敗欠下大筆債務,被債權人告上法院討債300萬元,對方后來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小林名下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包括賣給老李的那一套。 老李認為,房子已經賣給了自己,法院不可以查封,于是起訴要求確認房子歸他所有,要求小林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說法 除非付清房款且實際居住 否則無法對抗查封 房產權籍交易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將期房比喻為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女孩,“可以談戀愛,但是最好不要未婚先孕,否則會惹出一大堆麻煩。” 民五庭副庭長劉寧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就“簽約在前查封在后”的情況作了司法解釋,只有買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并實際居住使用房屋,且買方人對未過戶沒有過錯的,才可以要求法院解封并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老李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基于買賣合同,僅能要求小林退還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然而遇上債務纏身的小林,老李沒了房子,錢也全打水漂。 |
- 2012-03-30買二手房糾紛多 口頭承諾應寫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