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發現男友有家室 女子為討5萬借款告舊情人
海西晨報訊(記者 白斌斌 通訊員 同法)陳某和許某這對情人分手后,雖然情絲已斷,但因為5萬元又藕斷絲連,糾纏不清。日前,陳某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情人”許某償還自己5萬元借款及利息,同時由許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在法庭上,昔日情人各執一詞,經過審理,同安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12月初,陳某和許某認識,后來兩人確立了同居關系。2012年5月11日,因為許某發現陳某有家室,遂發生矛盾,兩人決定分手。第二天凌晨, 兩人一同前往同安車站邊,陳某往許某的卡里打了5萬元。當年12月4日,陳某前往祥平派出所報案稱,許某以自殺相威脅,向自己索要5萬元,被逼無奈下,陳某才給了許某5萬元。 法庭上,陳某稱,許某因個人周轉需要,于2012年5月12日向自己借款5萬元。當天,他便將借款通過ATM機轉賬給了許某。隨后,陳某多次向許某提出還款要求,但許某一直以種種理由推脫,拒絕還款。陳某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許某償還5萬元借款及利息,同時由許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但是,許某的說法則和“情人”陳某大相徑庭。許某稱,自己與陳某是男女朋友關系,但是陳某隱瞞其早有家室的事實,欺騙自己在先。2012年3月份她借給陳某現金5萬元,陳某出具了借條。2012年5月11日晚上雙方談分手,許某要求陳某還錢,于是雙方到同安汽車站旁的建行,用ATM機轉賬,這個轉賬憑證是陳某還許某錢的憑證,轉賬以后許某當場把借條還給陳某。許某并未向陳某強行借款,陳某向許某借款才是事實。且原告于雙方分手5個月后報警,不符合常理。 經過審理,同安法院認為,陳某訴稱許某向其強行借款,該筆款項轉賬時間為2012年5月12日,但陳某報警時間為2012年12月4日,與常理不符,且陳某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許某有強行借款的行為。綜上,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許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同安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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