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宴上老板呼吁"喝個爽" 員工醉駕撞死人告公司
事后,小洪向被害人朱小姐的家屬支付了60萬元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獲得了輕判,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原本高高興興地去參加尾牙宴,沒想到最終卻以被判刑又賠錢來收場。小洪父母都是農村人,家里并不富裕,60萬元的賠款讓他覺得喘不過氣來。 在小洪看來,這件事情不是他一個人的錯,公司對他醉駕撞人也有責任,也應當賠一部分錢。為此,他多次找公司協商,但始終無果。 上法庭:組織尾牙宴要不要擔責? 無奈之下,小洪只好起訴到法院。近日,海滄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在法庭上,小洪拿出了尾牙宴當晚的錄像。他指出,正是當晚公司領導說要大家吃飽、喝爽、摸大獎,才最終導致他醉酒,以致酒后駕車。 小洪說,公司作為酒會的組織者,不安排醉酒員工住宿,也未安排車輛接送醉酒員工,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他醉駕摩托車,最終釀成事故,公司對此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30%的責任,也就是賠償18萬元。 但是,公司則答辯說,小洪自己醉駕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屬故意犯罪,他應該為自己犯下的罪行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公司還指出,事發當天,小洪完全屬于自發喝酒,職工可以飲酒,也可以不飲酒,一切活動均無強制性。而且,小洪自己違法醉駕,撞死他人,責任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官說法 酒后被撞,公司有責醉駕撞人,自己承擔 公司作為尾牙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對職工酒后的行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 對此,法官說,情況不同,責任也不同。如果員工酒后被撞,或者員工醉駕撞傷自己,公司通常是有責任的,應當賠償員工的部分損失。但是,員工自己醉駕撞人,雖然需要賠錢,公司卻不必分擔賠償責任。 法官分析說,本案中,雖然公司針對酒醉員工,沒有盡到提醒、安排接送等“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一定過失,不過,公司的消極行為,并沒有使小洪遭受直接的損害。 也就是說,小洪自己并沒有受傷,他是撞傷了別人,自己掏錢賠償。因此,公司消極的侵權行為對小洪并無直接損害后果,所以,小洪起訴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醉駕者自己違法了,就要自己承擔責任。”法官認為,小洪起訴索賠的并非直接遭受侵權的損失,而是他因違法而賠償他人的損失。如果允許這樣的損失獲得侵權賠償,那么將導致公司責任的“泛化”,導致公司將對職工酒后的一切行為都負有責任,包括酒后斗毆、盜竊、搶劫,甚至是殺人等,這顯然會令公司不堪重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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