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走別人錢包 其夫不爽失主報警扣下現金
警察到場后,認為錢包已離開主人的身邊,拿走的行為算撿不算偷。沈某答應警察會歸還錢包,最后卻扣留了807元現金,蘭先生表示只愿給對方307元。 昨天上午,蘭先生聯系沈某,說要回龍巖,希望沈某好人做到底,歸還500元當過路費。 雙方的對話,蘭先生有錄音。 錄音中,沈某說:“你不要這么小氣,才800塊錢,你少了800不會窮,我多了800不會富。”他要求蘭先生叫上4S店和派出所幫忙的人,還有雙方的朋友,用這些錢一起吃飯吃掉。 蘭先生表示沒時間吃飯,而且自己是打工的,舍不得。 沈某則說:“早知道你這么不通情達理,就把你的那些證件扔到垃圾桶里去,你也沒辦法,你知道嗎?” 扣錢是因為失主報警 昨天下午,導報記者電話聯系沈某核實此事。 沈某介紹,他接到4S店的電話后問老婆,老婆說沒有撿到錢包,后來,他在4S店查看了監控,確實是老婆撿的,再問她才承認。而他們決定留下807元現金,是因為“對方居然報警”。 沈某表示,當時,蘭先生同意他們留下錢,可拿到錢包后,蘭先生又不同意了,說七說八的,“太小氣了,說什么是打工的,沒有很多錢,很沒誠意”。 這些錢為何一定要吃飯花掉?沈某稱“比較有臉面,臉上有光”。 沈某堅稱老婆的行為是撿錢包。既然是撿的,為何不交給服務臺,或等失主回來?為何開始不承認撿到錢包?對此沈某認為,老婆沒讀書,見識少。 律師說法 應該歸還財物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葉世蕩律師認為:明知他人財物在控制之下,使財物脫離他人控制的行為,系竊取行為;若他人財物已不在主人控制之下,而取得的財物,不屬于竊取行為。是否在主人控制之下,需要具體分析,比如財物性質、放置區域、與主人的距離、放置原因等因素。 撿到財物雖不屬于私自竊取,但占為己有的,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歸還財物;若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觸犯了《刑法》關于侵占罪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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