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6日訊(福建日報廈門觀察記者 鄧婕 楊珊珊)本報7月16日見報的《游學:“游”or“學”?》一稿,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2日,廈門市教育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教育交流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叫停學校組織商業性質的游學,對于違反規定并引起嚴重后果的,將追究責任。 《通知》嚴禁任何學校自行組織,或與任何社會中介機構合作開展宣傳、介紹、組織學生參加夏(冬)令營等出國游學活動,教師不得接受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單位提供的免費出國名額。 針對一些和國外學校結成友好學校的學校,市教育局要求,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并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帶隊教師的費用由學校承擔,不得將費用轉嫁給學生。這些獲批的國際教育交流活動,市教育局要求委托國家旅游局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承辦,不得委托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許可的各類培訓機構、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承辦學生出國(境)業務活動。 《通知》還要求學校要與學生家長簽訂委托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細化安全保障和保險等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宜。此外,各校申報中小學生國際交流活動時,還要提交安全預案,沒有提交安全預案的,將不予批準。 對違規的學校,市教育局將“予以批評教育”,必要時由教育主管部門約談該校校長。引起嚴重后果的,追究校長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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