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干警 以辦案為由要他人打錢到指定賬戶
福建省廈門市的莊某冒充公安民警、法院干警,伙同他人以查案為由騙被害人將錢款匯至指定的銀行卡賬戶,騙取67萬余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莊某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莊某在賴某(已判刑)的唆使下,前往印尼雅加達學習電信詐騙。之后,他回到國內,與賴某經事先預謀,由賴某負責租賃廈門某高檔小區一公寓作為作案場所,提供手機、SIM卡等作案工具,并通過向黑中介購買等非法手段獲取公民信息,從而向公民發送詐騙短信。而莊某負責招攬葉某、江某、王某(均已判刑)進行電信詐騙活動。 據莊某供述,江某、王某充當一線人員,冒充本地民警,向不特定人員撥打電話,在核實姓名、住址、電話等主要身份信息后,他們聲稱是公安局民警,在不久前抓獲一黃姓嫌疑人,從其身上繳獲的銀行卡是用被害人名字開戶,非法資金往來數額巨大,要求被害人向公安局解釋情況。葉某充當二線人員,冒充民警謊稱被害人涉嫌非法洗錢案件,必須在特定時間前到外地法院開庭。在明知被害人不可能成行的情況下,他們假意要給被害人做電話筆錄,以查案為由套取被害人的銀行賬戶信息,非法獲取被害人的具體資金情況。莊某充當三線人員,謊稱要對被害人的賬戶進行凍結以便查案,然后騙被害人將賬戶的錢轉到指定賬戶。得手后,統一由賴某安排人員將錢款取出,并按事先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贓。莊某等人在廈門、漳州詐騙多起,共計獲得67萬余元,其中最大案件涉案金額達62萬余元。 2011年底,賴某等人被福州警方抓獲,被依法判刑。2012年11月,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冒充公安民警、法院工作人員,利用電信實施虛假信息詐騙,應從重處罰。結合其自首情節,法院依法判處莊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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