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出臺辦法規范救災捐贈 救災募捐不得自行開展
東南網8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溫添賦 通訊員 張賢日)昨日,導報記者從廈門市民政局了解到,廈門市已出臺了《廈門市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對救災捐贈進行了規范化管理。 根據辦法,今后,災區不適用的捐贈物資,可按相關法律法規變賣,所得資金納入救災捐贈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另外,受贈人應當主動通過媒體和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的詳細情況。 募捐活動由市區政府統一部署 據了解,新出臺的《廈門市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將于9月23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今后,由廈門市、各區政府對重大救災捐贈活動進行統一部署和協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安排有序進行募捐和捐贈,不得自行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轄區內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發起捐贈活動,須由同級民政部門統籌組織實施,捐贈的款物統一由民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的受贈人接收。 非募捐主體、受贈人違反規定開展募捐和接收救災捐贈的,民政部門應予以制止,并告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受贈人需向社會公布接收情況 辦法規定,捐贈將使用于以下五個方面: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救助;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需要;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補助;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災方面的支出。 辦法指出,以下情況將啟動救災捐贈: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開展救災捐贈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求開展救災捐贈的;具有救災宗旨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依法開展救災捐贈的。 辦法還規定,救災捐贈宜以資金為主,捐贈物資的應當根據救災需要確定。對災區不適用的捐贈物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變賣,所得資金納入救災捐贈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可重復使用的捐贈物資,生活類的由民政部門收儲;其他類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置。 受贈人應當主動通過媒體和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的詳細情況,并定期向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及時回復捐贈人的咨詢和款物的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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