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哪些帖子會獲刑?結合廈門典型網絡謠言詳解
網上造謠會被判刑,轉發微博也可能獲罪。 東南網9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呂寒偉/文 鄧若胥/漫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昨日開始施行。導報記者整理廈門以往發生的網絡誹謗、造謠案例,提醒市民,網絡謠言猛于虎,不但咬別人,最終還會咬傷自己。 轉發信息,哪些情況會被判刑?“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和以往法律規定相比,有哪些新變化?針對這些問題,昨天導報記者采訪了廈門的法官、律師等專家。 網謠1 “慣犯劫色劫器官” 過去:道歉賠錢 現在:誹謗罪 李小姐在網上發帖稱,2011年9月14日,她和趙先生約在一咖啡廳見面,只抿了一口桌上的檸檬水,就感覺眩暈,心跳加速,渾身冒汗,趕緊假借上廁所離開。回家路上,身體反應逐漸變大,臉明顯發紅,心跳加快,到家一個小時后,癥狀慢慢消失。 “假設當時我是喝了一口水……樂觀的情況是劫財劫色勒索等,更嚴重的是被販賣,再者是人體器官被販賣。”李小姐說。 此外,李小姐稱趙先生是“慣犯”,并把姓名和電話號碼全部公布,這讓他成為了網友的騷擾對象。 廈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李小姐所說的話使趙先生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趙先生名譽侵權,要求李小姐賠償3000元并公開道歉。 □點評:謗人不再只是賠錢 網上謗人,過去難以定罪,今后恐怕就難逃刑責了。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楊朝瑋律師說,在此次“兩高”解釋出臺之前,如果要追究李小姐的刑事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作為民事索賠官司處理,但根據此次“兩高”新的解釋,像李小姐這類情況,如果公訴機關提起訴訟,就可能被追究刑責。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何為“情節嚴重”,過去一直沒有明確。現在,《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如上述案件中,如果李小姐發布的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對于李小姐行為的定性就從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轉化成刑事犯罪行為,可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另外,如果網上謠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也可以認定構成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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