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被誤解為擅自離崗 離職老師被扣工資不服
廈門日報訊(文/圖 記者 黃曉波)幼兒園老師小彭和小金覺得自己被坑了——她們8月初到湖里枋湖中心幼兒園上班,9月中旬因不同意幼兒園“抵押畢業證”的要求而離職,之后卻被幼兒園“扣押”了半個月的工資。為此,她們打入本報讀者熱線投訴該幼兒園。 記者調查發現,把小彭、小金置于被動境地的是那封“語焉不詳”的辭職信。 老師反映 要簽合同,得抵押畢業證 小彭說,8月5日,她和朋友小金一起應聘到枋湖中心幼兒園擔任幼教工作。9月開學后,學校要求她們上交畢業證書原件,由學校代為保管。“我們不同意,就一直沒簽勞動合同。后來學校與我們協商,讓我們寫份保證書:‘保證隨身攜帶畢業證書,可以隨時拿出來,保證在枋湖中心幼兒園做滿一年’。我們寫了,并在9月16日按了手印、交給學校。”小彭告訴記者,“可是保證書上交后,學校突然又說要從我們的工資里暫扣一部分當保證金,我們不服,就在9月17日寫了辭職信,離開學校。之后,學校一直不發給我們9月份半個月的工資,8月份的也沒付清,還少400元。” 園方解釋 只是“暫借”畢業證 昨日上午,記者隨同小彭來到該幼兒園。負責人曾女士解釋稱,學校是今年5月創建的,要求全體老師上交畢業證書等證件,但只是“暫借”而非“抵押”,目的是為了應對接下來的一系列評估工作,等評估結束就還給老師。 曾女士表示,之所以不發給小彭小金9月份半個月的工資,是因為按照幼兒園的規章,辭職至少應該提早一個月告知,“她們這樣不交接好就走了,給我們的日常教學帶來很大麻煩,所以按幼兒園關于擅自離崗的相關規章,我們不能付她們這半個月的工資。” 曾女士說,學校并非想扣下這些工資,“我們因為小彭小金突然辭職,現在還有兩個幼教崗位空缺,只要她們能回來上滿一個月,不管一個月后招沒招到老師,我們都會付清她們一個半月的工資。” 至于小彭、小金提到的“8月份工資還少400元”,曾女士解釋稱,這些錢是因為兩人違反“保證書”的要求,而從工資中扣去的“風險金”。 部門說法 幼兒園的做法欠妥 幼兒園“收繳”教師畢業證書的做法是否恰當?保證書是否有效力?“風險金”是否該扣?如果不回去再上一個月班,半個月工資是不是就拿不到了? 昨日中午,湖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劉先生表示,《勞動法》明令禁止用人機構扣押員工各類證件,但如果幼兒園“只是暫借來應對評估”的理由屬實,倒也沒什么問題。保證書從民事的角度來看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從“勞動關系”的角度看卻不具備,這意味著,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允許收取押金的規定,幼兒園應當把這400元退還。 不過,最讓人“糾結”的,還是那封辭職信。劉先生表示,幼兒園“再上班一個月才補還工資”的說法欠妥,《勞動法》確實提及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擅自離崗是有賠償責任的,但這種情況一般是把賠償的部分扣掉后,將剩余的薪資返還員工。 “如果員工沒有提早30天書面通知,卻能在辭職信中給出正當理由的,就不一定按‘擅自離崗’處理,也就不一定需要負賠償責任。”劉先生說,小彭和小金離職的真實理由是“與學校‘上交畢業證’的要求達不成一致”,這個理由是否正當到足以抵掉賠償責任,應好好研究一下,但可惜的是,小彭和小金在各自的辭職信上都沒有把原因寫明白,草率辭職,所以無法避免擅自離崗的賠償責任。 目前,湖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指導小彭,尋求區勞動監察大隊或街道司法所的調解。 提醒 寫明辭職原因 可免賠償責任 湖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辭職信應寫明辭職原因。許多勞動者辭職時明明有著正當的辭職理由,雖未做到“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但這些理由也足以讓他們免于擅自離崗的賠償責任,但他們所遞交的辭職信往往沒有好好說明這些正當的辭職理由,而用“回家有事”等理由含糊帶過,白白承擔擅自離崗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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