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針對停車場管理立法 占道超48小時“僵尸車”或罰五百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光豪)今后,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持續超過48小時,恐怕就會被當成“僵尸車”,要罰款500元。昨日,《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二審。與一審時相比,二審草案有不少改動。 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一審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房屋銷售時應公示車位處分情況,車位的出售、出租應保證本物業區域業主的需求。 據此,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建議新增規定“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公布車位出售、出租的方案;車位的處分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草案還新增規定,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劃定適當區域供非機動車停放。 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利用島外空間較大的條件,按照高于島內的標準,從規劃源頭上抓好停車場建設。 據此,法制委也建議新增規定“島外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應當高于島內同類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 新建商品房或一戶一車位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建筑面積130平方米及以上的戶型要適當提高配建標準。”這是一審時的規定。 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一戶至少應有一個車位,大戶型應配多車位,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另一種認為,車位配建標準具有政策導向效應,車位越多,車子就越多,車位配建標準較高客觀上會鼓勵支持公眾購車。 法制委專委會多數委員認為,對于大戶型是否需要配建多個停車位,由于商品住宅的位置不同、定位不同、住戶的需求不同,法規中不宜作出硬性的統一規定。 據此,法制委建議,法規只規定最低標準,即“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于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如需多配建停車位,由開發商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確定。 對“僵尸車”可罰500元 “僵尸車”長時間霸占停車位,令人頭疼!但什么樣的車是“僵尸車”? 草案新增規定“不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超過48小時”,否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這一罰款金額一審時規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此番明確為“500元”,是為壓縮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同樣的,在道路停車泊位的非停車時段停放車輛的,一審時規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此番明確規定為“100元”。 對于“僵尸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將該機動車拖走,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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