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盛昌”與“慎昌”店名紛爭惹人深思
相似工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判斷 這一起訴在三年多時間內經歷了六個回合的較量。盛昌公司2010年剛開始起訴時,先后被市區兩級法院駁回,要求先進行行政復議;復議后,歷經兩審后又發回思明區法院重審。由此可見,其激烈程度非同小可。 單單是思明區法院就先后作出了兩份不一致的判決。2011年5月,思明區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認為,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關于企業名稱近似的定義,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其行政職權在審查范圍內對企業名稱是否近似進行合理判斷。因此,判決駁回盛昌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在2012年12月,思明區法院又作出了判決,認定“盛昌鐘表”與“慎昌鐘表”區劃相同、組織形式相同、行業基本相同,發音也很近似,又是相鄰的兩個店面,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誤解,從而造成市場混淆。因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思明區工商局應撤銷“慎昌”的變更登記。 思明區工商局認為,“慎昌”與“盛昌”在音、形、義上均存在差別,兩企業名稱不構成近似,并不會給公眾造成誤解。他們認為作出核準“廈門慎昌鐘表有限公司”企業名稱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有效。而且,目前全國有經濟戶口5000萬戶,廈門市經濟戶口近25萬戶,而漢語的常用字僅有3500個左右,其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取名集中的漢字也就在兩三百字,在這種情況下,以兩個字作為字號的企業發生名稱相似爭議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審宣判后,思明區工商局和慎昌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依據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無特殊原因一年之內不得申請變更,因此,思明區工商局應對其為何在廈門亨得利鐘表眼鏡有限公司登記注冊后僅一個月內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的當日即給予核準的“特殊原因”進行舉證,但思明區工商局未能舉證證明。據此,廈門中院駁回了思明區工商局和慎昌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審判決。 雖然廈門中院的終審判決是維持原判,但是在一些問題的認定方面有了新的說法。比如,在關于慎昌公司與盛昌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否相似、思明區工商局對此進行判斷是否合法的問題,廈門中院認為工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在其行政職權內對兩個企業名稱是否相似進行判斷。因此,廈門中院認為思明區法院對兩家企業名稱是否近似的問題作出認定并予以審查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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