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會經費地稅代征”的意見、建議
時 間: 2013年10月29日 地 點: 市長專線辦公室 領 導:廈門市總工會蔡志凱紀檢組長 主 題:關于“工會經費地稅代征”的意見、建議 李先生 問:請問委托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及補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訪談嘉賓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第二條中規定:“稅務機關只能代收法律法規設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批準權限設定的收費項目”。 2、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指出:“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依據有關規定,2013年4月23日,市委常委會同意工會經費從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稅代征。 劉 問: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訪談嘉賓 答:凡是在廈門市范圍內已辦理稅務登記且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實體應上繳上級地方工會(即工資總額的0.8%)的工會經費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代征。未納入地稅代征范圍的單位,工會經費仍按原繳費方式繳交。 林 問:地稅代征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訪談嘉賓 答:根據《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因此應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即工資總額的2.5%),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代征。 張 問:請問工會經費地稅代征是由什么時候開始 訪談嘉賓 答:從2014年1月1日起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改由市地稅局代征。 張 問: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上解部分如何計算繳納? 訪談嘉賓 答:工會經費月上繳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或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8%。 建會籌備金月上繳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補償金月上繳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 地稅代征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并入現有的稅庫銀征繳系統,各單位只需事先在涉稅賬戶上存入相應的金額,在規定的時間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或通過網上申報,地稅機關將通過稅庫銀實時征解系統自動從各單位的涉稅賬戶中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