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會經費地稅代征”的意見、建議
陳 問:請問工會經費的用途是什么? 訪談嘉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按《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制度執行。工會經費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 工會經費應重點用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具體可用于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建立職工之家開展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調解,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用于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各種會議,培訓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等費用;還可以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單位的必要的補助支出。 縣級以上總工會,除上述經費開支外,還須列支機關在職人員人事費、公務費、修繕費和各項設備購置費等。工會經費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陳平 問:關于地稅代征工會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2%的全額代征,再返撥60%至工會賬戶,還是只征工資總額的2%的40%?作為企業工會代表我們建議按全額代征,再返撥至工會賬戶,這樣基層工會的經費才有保障。 訪談嘉賓 答:地稅代征的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部分。 目前,我市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2%全部代征條件暫時還不夠成熟。 蔡愛華 問:為何要“工會經費地稅代征”?強征費用?能為私營企業和員工提供哪些服務和保障?到哪查閱相關文件?謝謝! 訪談嘉賓 答:工會經費由地稅機關代征,一是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強化全社會依法繳納工會經費的意識,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和維權工作;二是有利于工會經費征收的規范運作,提高工會經費征繳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方便各繳費單位在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同時一并繳納工會經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活動,從而較好地發揮工會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五章第四十二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實際上原來由各級工會組織征收現改為由地稅機關代征,只是征收方式的轉變。 上繳上級工會的工會經費也將用于服務廣大職工。如幫扶困難職工、向職工提供法律援助、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參與和推動國家、地方涉及勞動關系和職工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補助下級工會等等,維護職工群眾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 目前,廈門市總工會財務部已經編印了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相關政策解答,也準備發布到廈門工會網供大家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