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社會化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除經民政部門同意外,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鼓勵養老服務機構配備相應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依法向市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并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013-10-30 10:15:00] 林先生: 興辦民辦養老機構,政府有哪些優惠扶持政策? [2013-10-30 10:16:00] 李副局長: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新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經批準可以采用劃撥方式優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有償方式供地的,給予適當優惠。 采用劃撥方式或者其他優惠方式取得的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未經依法審批,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四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管道燃氣等費用按居民生活類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的,可以采取床位建設補貼、床位運營補貼、床位綜合責任險補貼等方式予以扶持。 養老服務機構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補貼: (1)城鎮中喪失勞動能力的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贍養人的; (2)農村中衣、食、住、醫、葬等方面由政府給予保障的; (3)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困難的。 有關扶持和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2013-10-30 10:19:00] |